平府公〔2020〕10号 为创建优山美水生态之星“精致小城·大美平远”,促进平远苏区振兴发展,推进我县党建工作、教育工作、档案工作和相关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平远县继续教育中心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详见平远县继续教育中心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平远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柘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确认的《平远县继续教育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违者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六、在发放《平远县继续教育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时一并发放评估机构选定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大柘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望征收范围内的相关人员相互告知。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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