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字〔2019〕15号 平远县石正镇涂吕善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6MA540XG39H 经营者:涂X善 详细地址:平远县石正镇安南村涂家祠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2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同时,你场贮液池出现墙体裂缝未及时维护造成少量废液渗漏。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0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平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资料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规定。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9〕15号),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限你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平远县城东支行 户名:平远县财政局 账号:44-19230104000035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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