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违改字〔2019〕15号 平远县石正镇涂吕善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6MA540XG39H 经营者:涂X善 详细地址:平远县石正镇安南村涂家祠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同时,你场贮液池出现墙体裂缝未及时维护造成少量废液渗漏。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0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平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资料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进行备案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贮液池废液渗漏。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场未履行,我局将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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