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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环罚告字〔2019〕14号
时间:2019-12-17
来源: 本网
点击: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环罚告字〔2019〕14号

平远县金斗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UQQX8X5

法定代表人:林X霞

详细地址:平远县中行镇仲石村大河背风景区

2019年12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平远县金斗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4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平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1%的罚款。

结合我局2019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平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伍肆百元(¥254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我局拟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姚兆波 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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