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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平环封决字〔2020〕1号
时间:2020-10-23
来源: 本网
点击: -

查封

平环封决字〔2020〕1号

江锡宏印花厂:

生产经营者:郭德利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3******1X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桐子园(原仕达木业厂房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0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柘镇桐子园原仕达木业厂房的江锡宏印花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清洗印花板框、印花原料桶等废水简单处理后擅自排放外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0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有关规定。

二、查封依据、履行方式与期限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印花生产设施及其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20 日至2020年11月19日,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厂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财物,并做好查封期间安全工作,且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查封实施后,我局将加强对你厂履行查封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厂存在擅自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变更查封状态等行为,我局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代章)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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