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锡宏印花厂: 生产经营者:郭德利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3******1X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桐子园(原仕达木业厂房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调试生产,并将清洗印花板框、印花原料桶等废水简单处理后擅自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0日上午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你厂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有关规定。 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8〕7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投资总额3%的罚款,并限自解除查封之日起10日内恢复原状,结合2020年9月2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租赁合同》计算项目总投资额=300000+16500×3= 349500元,合计处以10485元的罚款。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平远县城东支行 户名:平远县财政局 账号:44-19230104000035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代章)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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