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除 查 封 决 定 书——平环解查(扣)字〔2020〕1号
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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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查 封 决 定 书 平环解查(扣)字〔2020〕1号 江锡宏印花厂: 生产经营者:郭德利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3******1X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桐子园(原仕达木业厂房内)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对你厂印花生产设施及其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查封(平环封决字〔2020〕1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查封期届满时,基于你厂未就涉案危险废物落实确规范化处置的实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查封,延长期限至2020年12月18日止。现鉴于你厂就涉案危险废物与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规范化处置协议,并于2020年12月16日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印花生产设施及其生产车间的查封。 解除查封后,你厂必须严格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违改字〔2020〕1号)的有关要求,否则我局依法对你厂进行查处。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代 章)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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