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罚告〔2021〕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远县辉腾机械配件加工厂: 2021年5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你厂提供的《租赁合同书》、《平远县辉腾机械配件加工厂设备清单表》等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厂处以投资额3%的罚款。 结合我局2021年5月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仟柒佰玖拾元(¥879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如对我局拟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姚兆波 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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