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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平罚〔2021〕1号)
时间:2021-06-08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环平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远县辉腾机械配件加工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你厂提供的《租赁合同书》、《平远县辉腾机械配件加工厂设备清单表》等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1〕1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厂处以投资额3%的罚款。

结合我局2021年5月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仟柒佰玖拾元(¥8790.00)的罚款。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平远县城东支行

户名:平远县财政局

账号:44-19230104000035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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