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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1〕2号)
时间:2021-10-13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环平罚告〔2021〕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居稀土矿四采区综合治理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回收残留稀土资源采用堆浸工艺,配套的防渗漏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局2021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我局拟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丘诗琪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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