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责改〔202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居稀土矿四采区综合治理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回收残留稀土资源采用堆浸工艺,配套的防渗漏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和平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仁居稀土矿四采区堆浸工艺作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公司未履行,我局将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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