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梅州市池富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4CRPQ0Y 详细地址:大柘镇岭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采取堆肥的方式,倾倒处置大量果渣,且含有大量塑料制品和其他垃圾。4月27日,我局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不仅没有按照首次调查时的整改要求落实改正,反而继续再倾倒处置约4吨果渣。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5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5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涉案场所恢复原状,并依法规范处置涉案果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公司未履行,我局将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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