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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2〕1号)
时间:2022-06-10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梅环平罚告〔2022〕1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梅州市池富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采取堆肥的方式,倾倒处置大量果渣,且含有大量塑料制品和其他垃圾。4月27日,我局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不仅没有按照首次调查时的整改要求落实改正,反而继续再倾倒处置约4吨果渣。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5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5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7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项的裁量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27500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陈先生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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