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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2号)
时间:2022-07-13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州市聚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322F27A

  详细地址:平远县中行镇镇前路二巷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油炸生产线并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油炸生产线调试运行,且在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投入调试运行和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公司未履行,我局将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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