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聚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322F27A 详细地址:平远县中行镇镇前路二巷3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7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油炸生产线并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2022年7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2〕2号)、7月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的裁量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梅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梅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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