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远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WDXF0XY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23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落实“三防”措施、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分类堆放不到位、记录台账等方面的问题,并现场要求整改落实。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未做好“三防”措施;二是危险废物没有分类堆放;三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门口张贴的危废标识不规范,危险废物未贴小标签。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并调取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认你公司涉案危险废物为82.9kg。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8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6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和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履行的情况 7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3号),责令你公司7日内完成以下改正:一是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三防”措施;二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按类堆放,并贴小标签;三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标牌。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平环责改〔2022〕3号)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能够积极落实改正,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落实:一是场所落实了“三防”措施,油类危险废物储存区设置有围堰;二是场所设置有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区,危险废物按类堆放,并张贴相应标签;三是已更换原来场所不规范的标识标牌,并张贴规范的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3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7月2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局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固废污染防治类别的有关规定,基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实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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