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责改〔202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余某(平远县余氏沙场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6MA4XA4T55U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坝头村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沙场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东石河坝头段设置排污口并通过管道排放第一级沉淀池生产性废水,排污口附近河道河水呈泥色浑浊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平远县余氏沙场生产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完成排污口及排污管道的拆除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发现你未履行,我局将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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