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平罚告〔2022〕3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余某(平远县余氏沙场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6MA4XA4T55U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坝头村尾 2022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沙场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东石河坝头段设置排污口并通过管道排放第一级沉淀池生产性废水,排污口附近河道河水呈泥色浑浊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8月17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4号),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平远县余氏沙场生产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完成排污口及排污管道的拆除工作。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平远县余氏沙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该沙场认真落实了整改,按时完成了排污口及排污管道拆除工作。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2〕4号)及送 达 回 证、2022年8月19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基于上述实际,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法类第十一项的裁量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陈先生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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