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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平罚告〔2023〕1号)
时间:2023-04-13
来源: 本网
点击: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梅环平罚告〔2023〕1号

广东金小猴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55REHXT

  详细地址:梅州市平远县石正镇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塘厦路标准厂房第4栋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任务要求,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工艺生产线于2021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8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8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及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2021年注塑部生产汇总》《2022年注塑部生产汇总》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3〕1号),责令立即停止注塑工艺生产线运行,并于3月31日前完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3月2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平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平责改〔2023〕1号)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你公司能够按要求完成了落实整改,规范编制了《广东金小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个M系列/3系列马达及相关应用产品生产线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并提交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1日制作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拍摄影像等资料为证。

有鉴于此,我局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项的裁量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00)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捌万贰仟元(¥8200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8898963

  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192号

  邮政编码:5146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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