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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梅环平罚〔2024〕3号)
时间:2024-09-06
来源: 本网
点击: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平远县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426MA53JERQ56

法定代表人

王杨松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梅环平罚〔2024〕3号

主要违法

事实

一是产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由沿山雨水沟流至堆粪场并向外环境排放,进入黄坑溪;二是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污水处理站氧化塘内设置一井式排放口,用管道连接至厂区堆粪场旁雨水沟,井式排放口用白色铁皮瓦半遮盖,少量废水正在通过该井式排放口向外排放;三是《平远猪场环保运行登记表》(2023年)记录的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汛期期间,绝大多时间均为雨天,雨量较为充沛,消纳地水分充足,处于饱和状态,无法起到消纳吸收作用,但仍向消纳地排放生产性废水,甚至雨中消纳;四是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违法行为

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项、第三十四项的裁量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叁拾捌万伍仟元(¥385000.00)

处罚机关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日期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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