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名称 | 平远县东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414267929811092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光 |
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梅环平不罚〔2024〕1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该公司下设有平远县东联猪场,该猪场存栏727头,属于规模化养猪场。检查发现该猪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氧化塘设置一简易排放口排放废水,经梅州市平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废水取样监测,据《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729号〕显示,其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小于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其他地区标准值限值。 |
违法行为 类型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平远县东联猪场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小于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其他地区标准值限值,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按要求完成整改落实,及时改正,并自行完成了生猪清理退养,主动消除污染源,结合该公司及该公司下设的平远县东联猪场均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不予处罚 |
罚款金额 | / |
处罚机关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 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