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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梅环平罚〔2024〕4号)
时间:2024-11-21
来源: 本网
点击: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梅州和信达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426303836323X

法定代表人

朱文雄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梅环平罚〔2024〕4号

主要违法

事实

一是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第九、第十级氧化塘(稻鱼共生池)因雨天溃坝导致养殖废水外流;二是场外堆粪场覆盖不到位;三是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违法行为

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十四项的裁量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伍万壹仟元(¥51000.00元)

处罚机关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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