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拟订、编制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生态环境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3.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相关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督查、督办、核查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具体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排污口设置;协调指导流域水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8.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负责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13.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14.负责联系县气象局落实生态环境气象探测观测、预报和分析,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对机制,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5.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16.结合职能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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