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依法侦办涉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指导、监督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转移登记生态环境保护审核把关。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开展环保抽测,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查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对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应对污染天气加强交通管制措施,通过对动态、静态交通的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交通管控。 4.负责危险化学品、爆破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非法转运、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查处;依法对相关部门移送的固体废物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拘留相关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5.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 6.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落实涉环保项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8.负责对居民室内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9.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及市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