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盈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的办结公告
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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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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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平远大道中192号,邮编:514699
联系电话:0753-8899269
传真:0753-889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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