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GS-2022-001 平发改〔2022〕7号 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44号)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富石灌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和分类标准 (一)粮食作物和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7元/立方米; (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72元/立方米; (三)养殖业用水价格0.076元/立方米。 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鼓励节水、遏制浪费水资源行为,我县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当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50%(不含50%)以内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100%加收;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50%-100%(不含100%)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200%加收;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10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300%加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费用全额用于节水和水污染防治。 三、用水定额标准 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1—2021)》执行,具体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另行核定。 四、切实加强节水管理 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灌区内其他用水户监督。 五、其他事项 1.县内其他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2.原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远县高峰滩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平府办函〔2015〕23号)同时废止。 六、实施时间 从2022年3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4日 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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