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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7-07-15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招标投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 受理窗口 )办理。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省直和国家驻粤机构申报的项目需经其省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委托其所隶属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后送交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推荐。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审查。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厅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由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省科技厅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处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务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项目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省科技厅或与省财政厅下达文件。相关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可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六)监理报告。受省科技厅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每年初要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省科技厅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 通过验收 结题 需要复议 不通过验收 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 :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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