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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时间:2017-07-15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粤科监审字〔201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科技厅
2014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自评。
  第三条 根据我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分为专项、专题、项目3个层面。其中,专项为省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专题为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在专项下设置的子专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为评价重点;
  (二)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 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 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五) 实施奖优罚劣制度。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广东省相关的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 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 评价对象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及其他绩效评价基础材料;
  (五)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将部分业务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是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项目,对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业务管理处室作为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既是被评价对象,也是评价工作的主要协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应按规定申报所涉及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二是保障专项目标的实现和达标;三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工作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四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监督检查报告,提交专项绩效自评估报告。
  专家组或中介组织机构是部分绩效评价工作的被委托者,按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材料,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绩效被评价对象的职责包括: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绩效评估基础材料,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其中,绩效评估基础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合同书(任务书)、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的相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其它资料数据等。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专项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绩效评价项目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到期应结题验收的项目,因工作需要需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以及按省财政厅规定列入年度评价范围的其他项目,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或支出情况实施阶段性(半年度、年度)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 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 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 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 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等;
  (五) 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
  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专项(专题)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共性指标设有绩效影响和绩效表现2个一级指标,其中绩效影响下设前期准备、资金管理和事项管理3个二级指标,绩效表现下设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4个二级指标。另设三级、四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为共性指标,四级指标为个性指标。具体指标将按照省财政厅相关绩效指标体系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5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80~90分为良(含80分),70~80分为中(含70分),60~70分为低(含60分),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 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 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方法为:
  (一)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比较法是绩效评价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 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 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 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绩效基础信息表。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项目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 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专题和重大(重点)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 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专题承担处室开展自评时,重点对过程管理进行自评,包括项目专家论证情况、项目检查监督情况、项目管理绩效(验收率、超期情况)等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 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是专项资金支出完整性、安全性及规范性;二是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三是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评价专家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评价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文档,明确评价的目标、要求等。专家组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评价方案,选择评价形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手册。
  专家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形式。
  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评价需要在现场进行勘察、问询、复核等,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分类、整理、分析和记录。现场评价的主要方法有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现场评价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查验与质询,依据指标体系对所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逐项指出扣分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非现场评价是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独立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四) 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重大(重点)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形成重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专题评价结果,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专题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各专题的绩效评价情况,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专项整体绩效评价结论,撰写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应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别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以及省科技厅内设处室以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经费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对绩效优良的专项或专题计划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对绩效差劣的专项或专题计划进行通报批评,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年度减少经费安排甚至取消经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管理业务处室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绩效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差劣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限制申报。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加强项目组织落实整改和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项目绩效考核为差。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或中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科技计划信用 黑名单 ,省科技厅以后不再委托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从事与绩效评价相关的业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方人员需要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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