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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13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平民字[2017]7

县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731日起至630日止为全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写好《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 带《年度检查报告书》(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新会员名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需要换新证(三证合一)的社会组织,请带齐以下证书: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法人登记》正副本;3、税务证;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

四、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依时到我局参加年度检查和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8820835(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特此通知

平远县民政局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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