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发〔2020〕1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深入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7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3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30%确定,每人每月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120%确定,每人每月1944元。 二、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落实照料护理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向照料护理人足额支付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予以调整,各县(市、区)对2021年12月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护理费予以补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13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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