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一)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 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 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 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 施的家庭或个人。 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 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村〔居〕委、镇民政办审核盖章); 2.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有关材料; 3.填写《平远县城乡居(村)民临时救助调查表》一份; 4.填写《平远县城乡居(村)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两份; 5.救助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存折(银联卡)复印件一份; 6.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交申请材料; 2.镇公共服务办受理救助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村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盖章并公示后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等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申请地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2.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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