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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远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平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远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精神,并落实2018年省、市、县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平远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制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1811日起,平远县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月补差水平为50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月补差水平为228元。

二、从201811日起,梅州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即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102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标准确立,2017年我县农村可支配性收入为15223×60%=9134元。现我局已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统计局等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经请示县分管领导、财政,决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月每人800元。

三、各镇应按新批准的标准足额进行下发,其中2018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职能作用,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要主动做好对象的认定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管理,准确认定对象,规定个人申请,实行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审核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对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各镇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各镇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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