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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情况审计
时间:2024-10-18
来源: 本网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47号)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平远县2023年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3年10月25日至12月22日,对平远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6个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全面启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47号),部署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我县结合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实施一系列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目标任务。

  (一)任务实施完成情况

  1.县政数局按照《梅州市2022年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已完成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强化政务服务全流程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深化提升粤政易移动办公能力等五项主要工作任务,但仍有一项主要任务(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尽进”)的部分主要内容及目标未完成,如未建立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等。

  2.县政数局按照《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已完成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次统筹”、抓好“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升级、持续消除区域发展“数字鸿沟”、有效加强政策宣贯和服务引导等四项主要工作任务,但仍有两项主要任务(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及建设县(市、区)试点应用专题)的部分主要内容及目标未完成,如未完成优先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等领域推进县级应用专题试点的建设任务等。

  (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建设情况

  审计了县政数局实施的惠民信息升级改造规范化服务项目、2021年惠民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2022年惠民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县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办公系统“信创”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中心智慧大厅项目和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建设情况,延伸审计了县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建设项目、县公安局智慧警务建设项目、县教育局智慧教育项目、县卫健局智慧医疗系统建设项目、广东省平远县气象局智慧气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一期)、平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智慧消防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共12个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项目,其中6个已建成并验收使用、6个在建,项目投资合同总金额13669.08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级一般公共预算1211.55万元、县级专项债券资金12457.53万元。截至11月止,已支付项目金额8525万元。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党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详见附表。

  (三)现场抽查项目基本情况

  审计现场抽查了县政数局智慧大厅、2022年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和平远县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三个建设项目。情况如下:

  1.抽查了智慧大厅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八项内容,小计金额26.4万元,占整个采购项目金额63.03万元的41.89%,抽查设备的品牌、规格、数量基本符合设备设施采购要求。

  2.抽查了2022年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采购清单三项内容,小计金额67.88万元,占整个采购项目金额73.68万元的92.13%。抽查服务内容符合项目服务清单采购需求。

  3.抽查了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采购清单1-1信息化基础硬件内容17项,小计金额198万元,占整个采购项目金额486.85万元的40.67%。抽查设备的品牌、规格、数量基本符合设备设施采购要求。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履行平远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平远的工作部署,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一系列数字政府建设项目,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一体化能力、全面夯实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全面筑牢数字政府安全防线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100%网上受理、100%网上办结,基本完成了2022和2023年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项目建设单位基本能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规定要求,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履行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基本能够执行《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实行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但审计发现,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还存在未完成县级应用专题试点建设任务、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及未按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

  (一)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方面

  1.8个单位仍有33个依申请类的行政权力事项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县政数局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11月底,8个单位共33个在省系统中纳入实施申请类的行政权力事项仍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主厅或分厅。

  上述做法,不符合《梅州市2022年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持续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一)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尽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尽进,并实质性运行”的工作目标要求,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审计指出后,县政数局敦促8个实施部门于2023年12月6日对上述31个事项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主厅或分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的规定,国内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2个事项不进驻。

  2.县政数局未建立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根据政数局提供的《梅州市2022年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任务进展情况表显示,截至审计日止,仍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有关要求建立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上述做法,不符合《梅州市2022年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持续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一)加快推进应进尽进……建立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的工作目标要求,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工作目标要求,县政数局应尽快建立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3.县政数局未完成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机制的工作任务。

  根据县政数局提供的《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任务进展情况表显示,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任务中的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截至审计日止,只完成了《平远县镇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3)》(送审稿)草拟工作,未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上述做法,不符合《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一、力推双百优化升级,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一)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机制”的工作目标要求,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工作目标要求,县政数局应尽快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机制的建立。

  4.县政数局未完成优先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等领域推进县级应用专题试点的工作任务。

  根据县政数局提供的《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任务进展情况表显示,建设县(市、区)试点应用专题任务中的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各县(市、区)结合省、市级应用专题建设情况优先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等领域推进县级应用专题试点建设,截至审计日止,未推进乡村振兴领域县级应用专题试点建设;实体经济领域的智慧工业系统主体工作已完成,但未完成项目验收,未实现对接“一网统管”。

  上述做法,不符合《梅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二、不断深化一网统管,构建政府数字化治理体系……(九)建设县(市、区)试点应用专题……优先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等领域推进县级应用专题试点建设”的工作目标要求,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工作目标要求,县政数局应尽快完成县(市、区)在乡村振兴、发展实体经济领域推进县级应用专题的建设。

  (二)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方面

  1.县政数局实施的平远县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和无监理进度表,提前支付项目工程款973700元、监理服务费123189元,合计涉及金额1096889元。

  经审查县政数局所提供的项目资料发现,2023年7月,县政数局与某公司签订了平远县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4868500元。合同书约定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期项目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20%,金额为973700元。2023年10月27日,县政数局在工程进度未达到验收条件及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支付项目进度3期工程款973700元。

  2023年8月,县政数局与深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项目监理合同书,合同金额175983元。监理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根据项目进度完成情况,甲方向乙方最高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至金额的95%;剩余款项在项目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2023年8月23日,县政数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30%部分52794元,2023年10月27日,县政数局在该项目无工程进度、未完工验收及无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剩余70%部分的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123189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在审计期间,县政数局已分别追回提前支付的建设工程款973700元、监理服务费123189元,共计1096889元。

  2.县政数局实施的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等2宗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拖欠服务项目工程款4673286.5元。

  (1)县政数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2年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工程款736800元。

  经审查县政数局所提供的项目资料发现,2022年9月29日,县政数局与某公司签订了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736800元。合同约定甲方须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项目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5%,在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2022年11月2日,项目竣工通过验收。截至审计日止,县政数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服务费736800元。

  (2)县政数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平远县县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办公系统“信创”建设服务项目工程款3936486.5元。

  经审查县政数局提供的项目资料发现,2020年12月31日,县政数局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平远县县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办公系统“信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9250544元,合同约定原则上按监理公司出具的书面进度报告的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其中首笔款项在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平远县财政局申请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二笔款项,在工程量达到80%以上,由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2021年12月23日,县政数局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款2775163.2元;2022年6月29日,县政数局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款2538894.3元。2022年11月2日,项目竣工通过验收。截至审计日止,县政数局已付项目款共5314057.5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项目款3936486.5元。

  以上(1)至(2)项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数局应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工程项目款。

  3.县政数局实施的平远县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金额3894800元。

  经审核县政数局提供的项目资料发现,项目招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信息化基础硬件1980000元、2.定制软件适配升级1200000元、3.运营服务1580500元、4.系统运行维护108000元;项目合同书“二、服务范围:信息化基础硬件服务、定制软件适配升级、运营服务、系统运行维护各一项”。2023年8月25日、2023年10月25日,县政数局分别支付某公司项目建设款第1期1460550元、第2期2434250元,合计金额3894800元,开具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5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电信服务通信服务费。开具的服务发票品名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服务内容不一致,以上述名称开具服务内容发票造成无法计量资产。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数局应督促某公司重新开具与服务内容一致的服务发票。

  4.2022年平远县惠民信息平台功能升级服务项目实施决策未形成党组会议集体决定。

  经审查县政数局提供的党组会议决策记录发现,2021年7月19日党组会议决策记录“三、研究三重一大和局机关日常工作……五是惠民信息平台功能项目升级建设,要建立起功能完善、公开内容丰富、群众监督便捷的模块”。会议决策项目内容不完整,未确定采购方式、服务供应商及项目造价,未形成党组会议决定。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度汇编》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附件“二、重大决策事项(一)研究需要提请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使用等事项;研究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策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一)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设计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重要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的规定,属于持续整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数局今后对项目实施的决策应严格按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形成党组会议集体决定。

  (三)延伸审计查出问题

  1.3个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和未提供工程监理进度表,提前支付项目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涉及金额28616443元。

  (1)经审查1个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及资金申请拨付资料,发现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无项目实物工作量和未提供工程监理进度表支付项目款19919788元。

  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平远县智慧警务建设项目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申请支付广东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剩余70%部分的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203070元;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雪亮工程”建设包组1项目设备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提前申请支付剩余70%部分的项目款9142896元;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雪亮工程”建设包组2项目设备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提前申请支付剩余70%部分的项目款8581062元;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项目设备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提前申请支付剩余70%部分的项目款1267000元;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县级联网共享平台项目设备未完成硬件安装及系统集成且未经甲方验收确认前提前申请支付某公司剩余70%部分的项目款725760元。共计金额19919788元。

  在审计期间,1个单位已分别向3家公司追回提前支付的项目款及项目监理服务费,截至审计日止,项目款及监理服务费共计10776892元退回至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账户;剩余“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包组1项目款9142896元仍未退回。

  (2)1个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及资金申请拨付资料,发现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设备采购款5291888元。

  2023年10月27日,1个单位在智慧教室照明建设项目、智慧教育互动平台触控一体机项目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提前申请支付剩余70%部分的项目采购款,分别向某公司支付2625000元、向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82400元、向广东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384488元,共计金额5291888元。

  在审计期间,1个单位已向3家公司追回提前支付的设备采购款5291888元。

  (3)1个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及资金申请拨付资料,发现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和未提供工程监理进度表提前支付项目工程款3404767元。

  2023年10月31日,1个单位在平远县智慧气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工程进度未达到验收条件及未提供工程监理进度表申请提前支付平远县智慧气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一期)剩余70%部分的项目工程款3349500元及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费55267元。

  以上(1)至(3)项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2个单位应及时追回提前支付且尚未退回的“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包组1项目款9142896元、智慧气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工程款3404767元,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早日通过竣工验收。今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2.1个单位建设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金额13061280元。

  经审查1个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及资金申请拨付资料发现,该项目款第1期3918384元、第2期9142896元,开具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14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是电信服务通信业务服务费,开具的服务发票品名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服务内容不一致,以上述名称开具服务内容发票造成无法计量资产。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数局应督促1个单位要求某集团梅州分公司重新开具与服务内容一致的服务发票。

  (四)关注事项

  1.平远县智慧电子公文办公系统项目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经审查县政数局提供的项目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有关采购需求中的“1.主要商务要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及项目采购合同书未约定服务内容履约保证金条款。

  2.项目决策不规范。经审查县政数局党组会决策会议记录发现,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智慧大厅项目名称与实际订立合同名称不一致,会议内容“三、研究三重一大和局机关日常工作(一)为研究中心线路整改工作。决定对中心弱电机房线路进行整改,通过竞争性比价,决定由梅州市某科技中心承接此工程,报价为630291元。3家公司项目报价文件均为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智慧大厅项目”。2021年7月1日,县政数局与梅州市某科技中心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为平远县政务服务中心智慧大厅项目。会议决策项目名称与实际订立合同项目名称不一致,“三重一大”决策不规范。

  3.县政数局未制订平远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截至审计日止,县政数局未提供平远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

  四、审计建议

  (一)对照任务抓落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要点和建设任务,结合实际推进工作,细化任务目标和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目标。县政数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二)规范采购强履约。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合同订立应该设定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有利于保障建设单位约束施工方保证合约的履行和项目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支付款项。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提高价格分值比重,形成良性价格竞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三)强化绩效定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推进数字化智慧化信息化的县域实际需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等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的实用性、经济性、科学性等原则,科学务实提出建设计划。县发改局、县政数局、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按照(梅市发改产业函〔2021〕81号)文件要求履行项目审批的工作职责,县政数局应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县财政局要注重对财政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管理,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审,把好绩效关。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县政数局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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