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10-17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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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对我县此前未公布的12项国务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取消(包含10项涉密事项)。 《通知》印发后,各有关单位要制订相应监管办法,切实加强对事项目录的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附件:《平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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