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二维码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公众号二维码

回到顶部

关闭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01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各镇人民政府,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平远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9731日        





 

 

平远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远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专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县水务局。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汇总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汇总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提交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办理涉农资金下达、拨付;对涉农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县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分类汇总涉农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约束性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分类涉农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县财政局。

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涉农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涉农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完成约束性任务;统筹实施指导性任务,自行设定并完成相应的绩效目标;收集并审核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涉农项目;配合牵头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涉农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条  领导小组要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

县财政局将省、市下达的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县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按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涉农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和绩效目标;统筹实施指导性任务,自行设定并完成相应的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本地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约束性任务。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涉农资金“政策任务”。涉农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

(一)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方面,如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兴农、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龙头贷款贴息、培育农业知名品牌与交流展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绿色发展、建设及保护农田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推进辖区内行政村(含省定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村庄规划、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村庄集中供水、农村“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及村内巷道建设以及实施《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发办〔201821号)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四)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建设、绿美古树乡村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生态保护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发展补助、林业种苗、林下经济等方面。

(五)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

(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等工作,如重大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长制工作与河湖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管理等。

第九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县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涉农资金目录清单,报县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县财政局汇总报批。

县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县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县财政局充分沟通。

第十条  涉农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由县统筹实施的项目,县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制定项目入库、评审立项的规则,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选优,进行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并将入库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鼓励按类进行项目储备,增加项目之间互补性,杜绝重复交叉项目。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涉农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其中,属于约束性任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属指导性任务的,年中根据省、市级有关通知要求上报。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

(一)前期工作经费。可从涉农资金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县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县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1%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县业务主管部门可在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取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从涉农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

1.属于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2.其他项目,县计提比例不超过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1%


第四章  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十三  在收到资金文件、任务清单后30日内由县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将约束性资金、任务清单细化分解,并分配到具体项目,确保完成。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

指导性任务,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县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对本级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整合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急需的项目优先、成熟的项目优先”原则进行资金安排,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下达资金。

对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涉农资金申请、使用的,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县财政按规定将涉农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资金申请拨付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发票等材料复印件。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收到上级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后,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涉及跨资金分类、跨科目调剂使用的,由县级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制订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原则上可调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农林水支出”方面项目,但不得用于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措施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需要调剂使用涉农资金的,应在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制订资金调剂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各部门不能以县财政未足额安排资金等作为理由在后续年度要求县财政解决资金缺口。县级组织实施项目部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县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县财政局。


第五章  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安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往制定的关于县级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有关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1日印发


返回顶部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粤ICP05022886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您已离开平远县政府门户网,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页面跳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