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入园评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项目准入评审机制,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绿色生态科学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入园购地投资和租赁厂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项目),拟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原则 围绕“生态园区、工业新城”目标,着力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贡献大”的大项目好项目入园。 (一)产业集聚。壮大园区“稀土新材料、机械制造、家居建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特色产业,逐步实现布局合理、集聚发展、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 (二)土地集约。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鼓励投资大、占地少、高产出、高回报项目入园。 (三)科学评价。运用各种资源要素,对项目的背景、产品及市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地需求等进行科学分析,客观、真实、准确评估项目。 (四)环境优先。必需符合环保政策,引进无污染、绿色生态环保的产业项目,坚决杜绝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组织领导 为确保入园项目评审工作有序进行,成立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入园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的同志、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和工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投资项目主要指标要求: 1.购地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且≤60%。 2.租厂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强度1500元/平方米以上,且年纳税达250元/平方米以上。 (三)在工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税在平远县。 第六条评估内容 (一)产业政策评估。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否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是否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等进行评估。同时,对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进行分析。(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 (二)环境影响评估。主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园的产业导向,对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及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产生重金属污染,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产排量和可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初步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三)经济社会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用地规划、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和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指标、吸纳劳动就业及产品外向型指标等进行测算评估。(责任单位: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园管委会) (四)投资者背景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资信及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责任单位: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提交材料。投资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 (二)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项目材料并发给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就各自职能根据评估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三)项目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成员单位意见并结合投资者背景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拟入园项目进行评审。 (五)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分类审批。 1.对租赁厂房项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批准后,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与投资方分别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和《入园协议》。 2.对经审核通过的购地项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投资额未达入园条件租赁厂房生产的孵化型项目,入驻前必须经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会审并登记备案,依法依规经营,并接受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项目评审办法》(平府办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平远县人民政府授权平远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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