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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时间:2021-09-29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平府公〔2021〕17号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当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橙色预警以上,为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平府公〔2020〕18号)废止。

特此通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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