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1〕19号 为做好大坑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大坑头水库工程是解决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和东石镇居民生活供水、农田灌溉用水紧张等问题的小(1)型水利工程。拟建工程位于平远县东石镇东汶村,坝址位于东石河的支流汶水河上,坝址以上控制面积10.74k㎡,水库总库容353.22万m³,最大坝高48.8m。 二、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涉及东石镇汶水村和东汶村,详见附图。 三、淹没区范围。涉及正常蓄水位270米以下的正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临时淹没区,涉及东石镇汶水村和东汶村,详见附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及夫妻投靠迁入、原属地户籍人口回原籍落户(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按规定允许迁入人员,禁止违规向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五、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六、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止。 特此通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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