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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坑头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2021-11-22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公〔2021〕19号

为做好大坑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大坑头水库工程是解决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和东石镇居民生活供水、农田灌溉用水紧张等问题的小(1)型水利工程。拟建工程位于平远县东石镇东汶村,坝址位于东石河的支流汶水河上,坝址以上控制面积10.74k,水库总库容353.22万m³,最大坝高48.8m。

二、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涉及东石镇汶水村和东汶村,详见附图。

三、淹没区范围。涉及正常蓄水位270米以下的正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临时淹没区,涉及东石镇汶水村和东汶村,详见附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及夫妻投靠迁入、原属地户籍人口回原籍落户(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按规定允许迁入人员,禁止违规向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五、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六、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止。

特此通告。

附件:平远县大坑头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范围示意图.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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