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时间:2022-09-30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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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2〕32号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当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橙色预警以上,为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平府公〔2021〕17号)废止。 特此通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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