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平远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县财政统筹资金安排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获得质押融资,鼓励和促进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中小微企业及不完全具备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金融机构为其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实行风险补偿,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成立平远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入“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并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县科工商务局签订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该项工作负责同志和县科工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高新区管委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远监管支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商务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中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科工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以下简称“资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坏账核销; (四)审核上报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方案,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五)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六)审议核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 (七)审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损失; (八)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三)核准进入“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企业名单; (四)审核金融机构的资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工业、贸易流通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并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贷前走访、贷后跟踪、监督、服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补充,协助制订补充资金方案及变更资金规模方案,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督促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三)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获得质押融资的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四)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五)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文体旅游等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六)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负责审定企业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 (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向园区企业推介相关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远监管支局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三)独立开展对“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企业内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尽职调查、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四)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议资金的偿补和核销坏账; (六)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款的追索; (七)监督相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主要由县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上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孽生的利息等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授权县科工商务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企业贷款和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领导小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代偿外,该账户内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与县科工商务局建立合作关系,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房产、土地、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标准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等;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发展; (五)承诺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5倍放大对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的贷款规模;对同时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担保且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的80%确定; (六)加大对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80%;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企业。 (一)在平远县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且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8年本)》产业要求和不属于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中小微企业。 (二)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达2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5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及其他产业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上缴税金均达20万元以上。 优先支持工业园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产业企业、“四上”企业、“四上”培育库企业。 (三)入库企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监督、服务,发现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1.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贷款本息且造成资金损失的; 3.有挪用或改变风险补偿资金付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行为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进入“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 (一)企业应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满足在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依法纳统、依法纳税,无欠税及受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等记录。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提出授信额度和期限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贷款额度为:微型企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小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家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期限一般3年(含3年)。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项目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意见后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 (三)项目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专家评估小组评估意见和合作金融机构评价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授信额度。 (四)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资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资金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确认无法追回资金贷款本息时,应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经同意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利息计至提交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之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出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前,必须先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质)押物。 (二)补偿范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只包括企业在贷余额的本金,不含贷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大补偿限额为存放于各行风险补偿资金的当期余额的总额,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当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足以承担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如出现风险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合作银行终止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按照确定的终止日,不受理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三)法律诉讼。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息时,应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四)补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先行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获取偿付,在法院立案后,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函》对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提出补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银行提供了第十九条所列资料的情况下,于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五)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如下方式处理: 1.50%归还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2.50%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款(不含息); 3.归还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如有剩余退还贷款企业。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法院立案受理凭证(回执)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厂房、购买机械设备,其中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并承诺追加该厂房、设备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后续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贷款代偿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5年内不再纳入“平远县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资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关于印发平远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发生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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