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二维码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公众号二维码

回到顶部

关闭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脐橙”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函〔2024〕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脐橙”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平远脐橙”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批准对平远脐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112号)批准保护的“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1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广东省平远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平远脐橙”品质特征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平远脐橙》(DB 4414/T 2—2020)地方标准中有关规定。

第五条 使用“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或虽在地理标志标示的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

第六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平远县人民政府是“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体。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使用“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以来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复审;市市场监管局复审合格后,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经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审查,审查合格,发布核准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生产经营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九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十一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二)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二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四条 “平远脐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上一年使用和监管信息。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远脐橙国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08〕50号)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粤ICP05022886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您已离开平远县政府门户网,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页面跳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