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为保持我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加强地价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和《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等技术要求,我县已完成平远县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平远县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平远县2022年城镇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详见附件)已通过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验收。经研究,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府发〔2018〕9号、平府发〔2018〕1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平远县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pdf 2.平远县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更新成果报告.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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