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函〔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梅州平远高新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梅州平远高新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充分利用平远高新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有利条件,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物理空间、配套设施和创业扶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5〕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平远高新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涵盖企业创业创新孵化、技能培训、产品展示、商务洽谈、员工宿舍、文体娱乐、购物、餐饮、医疗卫生等商业功能和生活配套设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孵化项目的政策宣贯、提供各类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孵化企业(项目)引进; (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孵化项目的入驻申请审核、孵化培育、考核等工作,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及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广东平盛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孵化基地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精准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校等高端科技资源,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来平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水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第五条 在平远县本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高新区购地(租赁标准厂房项目)用于项目运营的企业。 第六条 凡进入梅州平远高新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孵化大楼的入驻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项目:有技术发明或专利的项目;工业项目中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市场成长性好的项目;创业项目库中的项目;外地企业整体迁入中先期迁入的部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机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专利技术转化、管理咨询、科技信息服务、商务咨询、品牌营销策划等。 (二)创业主体:企业家(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退伍军人、农业致富带头人等。 (三)入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孵化大楼的创业主体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驻后保证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遵守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五章 培育机制 第七条 孵化基地对企业孵化项目过程进行动态培育,分为孵化前培育、孵化中培育和孵化后培育三个阶段。 (一)孵化前培育: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建立孵化关系之前进行培育服务,包括接收企业者的孵化申请,按照孵化基地对孵化项目的要求对技术、经营、市场、环保、企业团队等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签订租赁合同,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建立正式孵化关系。 (二)孵化中培育: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从入孵到出孵之间进行培育,包括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定期收集孵化企业的技术、经营、财务信息,并组织上报相关部门;了解孵化企业的经营计划,帮助解决孵化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孵化期满后,根据孵化企业的技术和经营状况,对孵化结果进行分析。 (三)孵化后培育:对出孵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管理,评估孵化企业的出孵效果,进一步总结孵化经验,找出不足与需要改进之处。 第八条 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出孵一般具备以下标准: (一)孵化时间:孵化期限不超过5年。 (二)凡是达到出孵条件且发展前景可观的企业,经研究审定,可优先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入园购地发展。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九条 孵化项目可优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具体参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5〕1号)执行。孵化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次年租金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以下管理服务: (一)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大楼租赁协议后,根据孵化功能区划分合理使用,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二)租赁期限:原则上每个孵化项目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三)租金标准:孵化大楼1—3层暂不对外出租,4—8层租金每平方米10元/月,水、电、通讯等其他费用均由租赁方自行承担;租金按季度支付,企业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内缴交当季度费用,租金标准每两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事务管理,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治安巡查、车辆管理、水电安装维修等。 (五)物业费用:广东平盛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区域管理、维护、运行等相关支出,按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面积以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内缴纳当季度费用。 (六)保证金:租赁孵化基地大楼、商铺、宿舍均一次性收取3个月租金总和作为保证金,封顶不超过12万元。自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办理退租时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七)宿舍管理:孵化基地宿舍租金标准:步梯房每间250元/月;电梯房每间300元/月;套房及无障碍房每套350元/月。租金标准每两年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宿舍租赁以入园企业为租赁方,原则上不租赁给个人、不得转租,闲置超过3个月的强制收回;宿舍入住员工应服从出租方的安排、监督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 (八)商铺管理:孵化基地商铺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月。租金标准每两年开展市场调查评估,根据市场评估情况调整商铺租金标准及租赁方案。租赁方必须依法办理齐全各种经营证照、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业主及市场监督、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入驻企业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大楼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十)孵化大楼物业管理方应做好来访、安保、清洁、维修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保持良好的形象。 (十一)入孵项目需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且经过高新区管委会、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租赁孵化基地商铺、宿舍需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且经过高新区管委会、广东平盛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十二)凡是孵化基地入孵项目及租赁孵化基地商铺、宿舍的企业均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管理。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因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退出申请: (一)视孵化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完结的。 (二)有两年以上的成熟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法人提出提前退出申请或整体转让。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其退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发展前景。 (二)对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孵化大楼继续发展。 (五)生产经营中出现有违法乱纪行为。 入驻企业在收到孵化基地管理机构的清退通知后15日内,应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的,孵化基地管理方将从逾期之日按孵化基地相关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内入驻的所有企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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