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函〔202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中心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阶梯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平远县中心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阶梯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奖励的科学性、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出发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落实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政策,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全面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平远县中心城区大柘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机场项目按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不予奖励。 三、主要内容 (一)区域划分 以平远县中心城区范围为依据,在大柘镇范围内划定三个阶梯,分别为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具体范围详见下表。 (二)征收奖励标准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对水田、鱼塘和其他耕地等地类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征地实施单位正式启动征地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征地项目有具体签订时间要求的,则按其规定)签订协议的予以奖励,逾期未签订的,不予奖励,按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园地、未利用地等地类均不予奖励。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平远县中心城区大柘镇范围划定三个区域内实行阶梯奖励。其中:第一阶梯水田、鱼塘征收奖励金额为170元/㎡,其他耕地征收奖励金额为100元/㎡;第二阶梯水田、鱼塘征收奖励金额为100元/㎡,其他耕地征收奖励金额为60元/㎡;第三阶梯水田、鱼塘征收奖励金额为50元/㎡,其他耕地征收奖励金额为30元/㎡。 平远县中心城区大柘镇范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阶梯奖励标准 本奖励方案在当前最新的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基础上执行,土地征收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奖励金额。结合《关于印发〈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平自然资字〔2022〕17号),现行平远县中心城区大柘镇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综合单价参考如下: 平远县中心城区大柘镇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含奖励) 四、工作机制 (一)大柘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平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属地负责制,委托大柘镇人民政府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三)在征地项目全面启动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日后土地征收工作指引。 (四)因征地导致红线外剩余未征面积小于67㎡(含本数)且无法耕作的给予一并征收;面积大于67㎡以上的,由业主单位发起工作联系函,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大柘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到现场确认并在工作联系函上签字盖章后,由大柘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并将征地费用提交县财政局核实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自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一切抢栽、抢种作物,一切新建、扩建的建筑设施均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本方案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项目,本方案发布前已明确土地征收奖励标准的,按原奖励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试行两年,由平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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