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发〔2018〕9号 关于公布实施平远县城镇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为保持我县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加强地价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6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情况的通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7〕129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7〕1906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的技术要求,我县已完成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成果已通过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验收,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国土资字〔2014〕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平远县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2.平远县基准地价内涵 3.平远县基准地价成果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附件2 基准地价内涵 附件3 基准地价成果 一、各用途级别价格表 二、商业路线价格表 三、各乡镇基准地价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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