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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0〕21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0-11-20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石正镇潭头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塘背经济合作社(详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石正镇潭头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346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466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石正镇潭头村塘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16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林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0.1602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石正镇补偿标准为林地1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01.8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平国土资字〔2017〕13号)执行;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24.2万元/公顷(承诺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

五、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平远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柘镇岭下河东路1号,联系电话:8899186)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平远县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公示版.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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