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县专利案件投诉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平远县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试行) 平远县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22日 平远县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法打击涉嫌专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平远县知识产权局检举、揭发专利违法行为,对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举报人 )。但对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平远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举报投诉奖励工作的实施,并接受梅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具备奖励资格的举报投诉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属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未经其他维权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举报投诉信息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 一案一奖 原则。 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平远县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平远县知识产权局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认为平远县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平远县人民政府投诉。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一)拨打举报投诉电话 0753-8824307; (二)投递信函或直接投进举报信箱(地址:平远县大柘镇环城路29号平远县知识产权局,邮编:514600)。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远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