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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2〕35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2-10-11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石正镇坪湖村朝阳、永红经济合作社、石正镇潭头村岗子上、塘背、一队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石正镇坪湖村朝阳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1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1863公顷(水田0.1383公顷、林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4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石正镇坪湖村永红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2139公顷,其中农用地0.2139公顷(水田0.0167公顷、林地0.1972公顷);村民住宅0座;

石正镇潭头村岗子上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4.2941公顷,其中农用地14.2941公顷(水田0.4323公顷、园地0.7547公顷、林地11.8488公顷、草地0.1089公顷、其他农用地1.1494公顷);村民住宅0座;

石正镇潭头村塘背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4.1374公顷,其中农用地4.1374公顷(水田0.8782公顷、园地0.1794公顷、林地3.0412公顷、草地0.01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6公顷);村民住宅0座;

石正镇潭头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3360公顷,其中农用地0.3360公顷(水田0.2536公顷、园地0.0001公顷、林地0.07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7公顷);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实施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平远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平自然资字〔2022〕17号)执行;留用地按征收面积的10%折算货币补偿,石正镇补偿标准为140.00万元/公顷。

五、社会保障:按照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远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平远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柘镇岭下河东路1号,联系电话:8899186)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平远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平远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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