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长田镇长田村高圩、龙跃、楼坪、新田、步前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3.636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平远县长田镇长田村高圩、龙跃、楼坪、新田、步前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长田镇长田村高圩、龙跃、楼坪、新田、步前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3.6366公顷,其中农用地3.6228公顷(水田0.1972公顷、旱地0.0467公顷、林地3.2293公顷、草地0.1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5公顷),未利用地0.013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65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5〕42号征地批复(详见附件1)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42号).pdf 2.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3.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65号).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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