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远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 平府公〔2016〕11号 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远段建设项目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发改交通函〔2015〕3621号)核准批复,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6〕396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定着物)进行征收(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用途: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含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地拆迁范围:长田镇长庆村、长田村、禾礤村、官仁村、长安村;大柘镇超南村、超竹村、西河村、田兴村。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主线和连接线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红线界桩定位为准。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征地拆迁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府发〔2016〕10号)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具体按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和被征收(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接到征收(拆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持土(林)地权属证书、建(构)筑物和定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征地红线内坟墓权属人或权属人亲属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坟墓迁移时间:2016年9月30日前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未迁移的,作无主坟等处理。 六、其他事项:自2015年8月7日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远段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平府发〔2015〕13号)发布后,在梅平高速公路(含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等和抢建建(构)筑物等依法一律不予补偿,由户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户主负责。 特此公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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